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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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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9月1日起实施
鼓励公众对环保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主要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办法》鼓励公众对环保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记者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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