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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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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公布



  本报讯 (记者孙孔嘉)近日,记者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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