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综合
 
标题导航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防治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雷沃重工撑起员工职业卫生“保护伞”
2016年06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要鉴定为法定职业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三是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是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难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权利和义务;学习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2、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5、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依法受到保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本报记者相丹 于卿整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