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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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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社区规划师工作守则



  为规范社区规划师工作开展,保证社区规划师制度的有序实施,结合社区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社区规划师应认真贯彻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道德行为规范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社区规划师为社会公益性岗位,属自愿义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报酬和费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三严三实”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社区和利益相关人的馈赠和宴请。
  四、坚持组织原则,服从规划主管部门安排,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咨询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解释答复。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映,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指示开展工作。
  五、坚定务实为民,努力学习有关规划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勇于担当,务实创新,切实帮助解决社区规划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六、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社区开展工作,详细了解社区规划工作情况,认真填写社区服务工作日志。
  七、坚持联系群众,加强与社区居民零距离沟通、多方式交流,努力做到超前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
  八、坚持服务基层,主动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加强交流合作,形成市民共同参与的社区规划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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