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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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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18种特效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为再度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将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过去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已通过遴选和谈判机制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共18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凡参加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符合特药使用范围的患者均在享受待遇范围。这项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该政策的实施暂分两步走:2017年上半年为过渡期,期间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审核报销。过渡期满后,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流程,将这18种特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新纳入的这些特药品种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并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特药责任医师。目前我市暂定的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等16家,定点零售药店有7家。
  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特药定点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特药一次调配剂量控制在30日用药内。在同一时间内,参保患者只能享受一种相同适应症的特药。职工大病保险,今年的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大病保险资金中给予6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位参保患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居民大病保险,今年的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大病保险资金中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位参保患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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