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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就加强信访举报“双查”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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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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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就加强信访举报“双查”工作答记者问



  编者按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打击诬告陷害歪风邪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近日,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信访举报“双查”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就市级层面加强信访举报“双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释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日前,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信访举报“双查”工作,接受本报专访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问信访举报“双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信访举报“双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在对有关信访举报问题调查过程中,既依规依纪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又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被举报人和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理的信访举报处置方式。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市为什么出台《具体措施》?
  答:群众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个别举报人滥用监督权利,恶意举报甚至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2019年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提出要严惩诬陷激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壮胆。2019年9月,市委出台《潍坊市信访举报“双查”暂行办法》,强调要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者、保护干事者、追究诬陷者。为确保《潍坊市信访举报“双查”暂行办法》落实落地,今年5月1日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具体措施》,对信访举报“双查”工作进一步作出了安排部署。通过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增强纪法意识,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旗帜鲜明为干事创业者鼓劲,绝不使“因挑水多而打罐子”的同志流汗又流泪,绝不容“揪辫子、扣帽子、下绊子”的别有用心者有市场、能得逞。
  问:请问开展信访举报“双查”工作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是双向调查、惩教结合。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者、保护干事者、追究诬陷者;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纪法教育,引导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三是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调查坚持审慎从严,特别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调查处理结果不枉不纵。
  问:诬告陷害行为严重扰乱信访秩序,损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请问,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如何作出处理?
  答: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陈述等方式,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部门(单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公安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作恶意虚假告发,意图使被举报人员或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经“双查”,举报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结合举报人身份作出处理:系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系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纪国法都明确了哪些处分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问:当前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严重失实,举报人明知调查结论,仍故意反复举报,企图使被举报人受到责任追究或名誉损失的;二是在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荣誉称号表彰等期间,通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等方式举报他人,经查反映问题严重失实,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三是为发泄私愤,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故意恶意中伤、抹黑诋毁他人,经查反映问题严重失实,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四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实现不合理诉求,多次挂牌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员、干部,反映问题明显不符合常理或经查严重失实的;五是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完全失实,被举报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请求组织追查诬告陷害人,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问:信访举报“双查”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保护群众检举控告权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关系?
  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目的是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在守规守纪守法基础上干事创业的新风正气,而不是限制群众监督权利、闭塞人民言路。工作中,一方面要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分析甄别,发现信访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敢于亮剑,果断启动“双查”,防止滥用检举控告权,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监督权。保护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欢迎群众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检举揭发问题。严格界定诬告陷害行为的边界,准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误告与诬告陷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人依纪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人。
   (潍报全媒体记者 付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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