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的母亲生前在诸城市有商品房一套,母亲过世后,李先生来到诸城市房屋登记机关,拿出一份声称是母亲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内容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李先生还表示,如果有必要,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到场确认遗嘱的真实性。 房屋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李先生要求登记机关依据相应的人证、物证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超越行政职权。由于李先生提交的自书遗嘱并非《房屋登记办法》三十三条规定的继承证明,因此对李先生的登记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李先生还需要到公证机关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李先生的证明。李先生认为,自己提出的房屋登记请求证据充分,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目前,李先生已就此事提请复议。 在房屋登记实践中,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将被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登记机构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否则不受理其登记申请。那么,到底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是否过分呢?在当事人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可否直接办理物权转移登记? 首先,房屋登记行为具有局限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材料)。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房屋登记业务类型、收件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依照《办法》、《规程》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果。但是,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创设收件标准,更不能够依照证据原则办理房屋登记。本案中,由于李先生没有提交有效的继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依据证人证言和物证材料,得出李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结论。 其次,要了解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间、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自书遗嘱只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人能否取得遗产,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再次,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部门规章尚未废止,应当参照执行。 记者刘伟 房产知识问答 我丈夫结婚前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办房产证时只写了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想加上自己的名字,应该怎么办理,得花多少钱。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很多女性同志比较关注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夫妻房产加名的,需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提交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约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协议办理。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号码证明》。 根据财税〔2011〕82号文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记者刘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