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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近20年一遇的中秋、国庆8天超长假期即将来临,有人准备举家出游,也有人打起了小算盘,希望额外加班8天赚一笔不菲的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如果最低工资者连续加班8天,那其加班工资至少要有1158元。 每逢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社会保障部门都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用详尽的计算公式来演示加班费实领金额。今年恰逢双节,有8天的节假日,加班者自然期盼能领到更多的加班费。 可是,从以往的制度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这项公共政策在有些企业可能会再次沦为纸上画饼——只能看不能吃。2010年,北京市人保局在国庆中秋后,曾对宾馆(饭店)、商业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723家用人单位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发现,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420家,占58%;未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213家,占29.5%;未支付加班工资的90家,占12.4%。不仅北京一地情况如此,全国各地企业的执行情况恐怕也不容乐观。 企业员工无法得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加班费,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操作性不强,没有严厉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机制。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在法律上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劳动法》第9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而现实情况则是,由于没有具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有笼统的规定,让劳动保障部门难有作为。 因此,要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既不能仅止步于“提醒”,也不能止步于“追回”加班费,而在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打上“补丁”。我们要建立完善惩罚机制,增加有关加班费细致且操作性强的惩罚条款,比如,对拒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处以几倍经济罚款,这不仅能让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法,更能让守法的企业不觉得吃亏,顶风违纪的企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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