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公布机关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
|
|
本报讯 (记者刘超 通讯员相磊 李学武 张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精神,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办法规定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