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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实现上述目标,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反腐败立法是打击和惩处腐败的需要。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工作报告显示: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这意味着,平均每年有200多个厅局级官员落马,平均每两个月左右就有一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被查。在打击受贿行贿方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这表明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加大反腐败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反腐败立法是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的需要。反腐败立法建设作为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应当充分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的参与,充分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人民网在十八大期间民意投票,共有17万人参与投票,民主政治54810票排名首位;反腐倡廉35225票位列第二。通过此次民意投票,表明人民群众对腐败看得最清楚、对腐败最痛恨、反腐败态度最明确、反腐败立场最坚定。因此,作为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要密切联系群众,对于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听取和接受,以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 反腐败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全面落实、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目前,反腐败法规制度中存在政策、文件比较多,国家立法偏少的现象,造成法律规范真空太多,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和职责规定不够,甚至职能交叉,无疑加大了当前反腐败的难度。因此,要重视和加大反腐败立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进而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反腐败立法是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的根本要求。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必须遏制腐败。环球时报在“您认为哪种行为最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的调查中,部分官员的贪污腐败连续三年位居榜首,而且比例高达近六成(59.2%),是近年来的顶峰。因此,必须把“遏制腐败是保持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的底线”摆在重要位置,从而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繁荣。 (作者单位:潍坊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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