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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王相强 聂英杰)近日,坊子区国税稽查局对该区某物流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据悉,该局稽查人员经对该企业2014至2015年度的发票使用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费用,金额16024.79元,根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应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6024.79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02.48元;2015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费用,金额5027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75.00元;11月以油抵顶运费221000.00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2111.11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888.8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856.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问题共计应追缴增值税税款32111.11元、企业所得税税款46458.54元、罚款39284.83元。同时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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