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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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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捐款须有强制处罚



  □晏扬
  我们确实严重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以至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法者缺少相应的罚则,强制捐款往往被叫停了事,顶多被批评教育一下,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抢劫、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所受到的处罚有着天壤之别。为什么强制捐款呈泛滥之势?为什么堂堂县委、县政府也敢强制民众捐款?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在这里——违法成本为零。
  法律法规缺少对强制捐款的处罚规定,无非是因为,强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当。其实,这种看法同样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没有看清其丑陋面目。强制捐款真是出于好意吗?未必。一方面,强行募得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怎么用很难监督约束,一部分用于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是政府的义务,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补贴低收入群体、资助贫困学校等,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开支,而是强制人们捐款,从而节省财政资金,强制捐款几乎成了“第二财政”。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哪里?从各地的“三公”消费中,从此起彼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中即可找到答案。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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