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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不现名”的打假是否也该打?
理应如此
201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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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不现名”的打假是否也该打?



  ◎马玉凤

  近日,为迎接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被点名企业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每年的“3·15”都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重要日子。然而,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却不顾广大消费者的感受和权益,用点名不现名这种“躲猫猫”的方式维护起部分侵权企业的“面子”。这令公众难以接受。
  公开点侵权企业的名字,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避再次受害的风险,督促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行整改,警示其他企业引以为戒。然而,点名不现名的批评方式,却有违了这样的初衷。且不说相关部门有包庇、被公关之嫌,即使没有,不知所指的不点名批评又怎能促使侵权企业幡然醒悟,痛改前非?又怎能彰显相关部门痛打害人“老虎”的决心与行动?又怎能惊醒其他违法违规企业并令其信服,从而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们常说,小洞不补大洞受苦。为部分侵权企业遮丑、维护其“面子”,固然有其道理。但是,一个企业要想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消费者的充分信赖,不能靠“遮丑”,而应靠坦诚地正视不足、查缺补漏、改过自新,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信誉。如果一味用“遮丑”的方式偏袒护短,不仅不能赢得信赖,反而可能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短处”酝酿为毁坏千里之堤的“蚁穴”。正如原品牌企业三鹿集团被列入黑名单后,不但不反思,引以为戒,努力加强管理、积极整改,而是采用公关手段遮丑,以至于错过自我调整机会,在违法违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可见,点名却不现名字的做法,既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那么公众不禁要问,点名却不现名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模式究竟为了谁?看来,打假却不公布实名的“潜规则”,也该成为“3·15”的打击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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