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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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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热点问题20问③



  建筑业热点篇(中)
  8、问: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9、问: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如何理解?
  答: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0、问: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进行管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然后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但是,纳税人需自行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在劳务发生地先预缴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正式申报。
  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凭发生地开具的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2)、(3)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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