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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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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综合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按时征缴污水处理费是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共同义务。为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我市进一步加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据了解,我市的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在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坊子区、寒亭区区域范围内其污水汇入市直管污水处理厂取用水的单位。上述区域内的居(村)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因生活、生产、建筑、经营、服务等从公共管网、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取用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据悉,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业、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其中,向虞河污水处理厂输送污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28元;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浴、洗车、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再向环保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不再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对未按照要求安装水表的用户,责令其限期安装;拒不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拒不更换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水量或按水泵额定流量每天24小时运行计算;对经核实排水量大于用户提供的用水量、用户又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按其排水量的2倍推定其用水量。 据了解,市政局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征管办具体负责市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市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坊子区供水总公司、寒亭区联合润通水务公司负责代征各自相关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城市节水办负责代征中心城区自备井及符山水库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征管办可对双水源用户和欠费用户直接征收,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选取部分单位直接征收。直接征收的具体起始时间应当与相关代征单位搞好协调,避免重复征收和漏征情形的发生。 据悉,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收、免收污水处理费,要做到应收尽收。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或市征管办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可削减其原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新增用水计划申请;可减少供水量或限制其排水;使用自备井的,关闭其自备井。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由市征管办或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卢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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