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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统一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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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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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统一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合同废止



  为有效保护二手房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进一步明确卖方、买方、经纪机构的权、责、利,从5月1日起,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启用。新启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义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合同有唯一的编号,需登记经纪机构资格备案号、经纪人证号等内容,并且只有合法经纪才能领用。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各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被停止使用。新启用的合同首次明确了甲、乙双方支付佣金的时间及标准;并明确了甲、乙、丙三方在违约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赔偿事宜。根据规定,经纪机构在使用该合同时,需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名。此举对规范我市的二手房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刘雨东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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